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职工文化活动阵地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维护职工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承担着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职工队伍团结、维护边疆地区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民族文化强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全面加强我区工人文化宫、职工文体活动中心等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职工文化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要将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列入我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人文化宫、职工文体活动中心等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职工人数、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建设。各地在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建立工会工作站的基础上,要整合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各方资源,建立服务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职工文体活动中心,为职工参与活动提供服务。要按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将工人文化宫、职工文体活动中心等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应享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并在立项、土地供给、报建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加大对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
各级工会要根据工人文化宫、职工文体活动中心等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的发展状况和自身能力,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各级财政可根据财力和需要适当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当地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要积极探索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工人文化宫、职工文体活动中心等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的各项收入,用于职工文化活动阵地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三、依法保护职工文化活动阵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的用途,不得擅自占用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用地或置换用于商业、房地产等非公共文化服务用途。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确需拆除原有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当地人民政府在做出决定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级工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拆除地方职工文化活动阵地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在职工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择地重建,重建规模不得小于原有建筑规模。重建后的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属同级地方工会。
四、整合资源建设综合性职工文化活动阵地
将工人文化宫、职工文体活动中心等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与职工帮扶中心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建设设计科学、功能齐备、布局合理、服务完善、综合性强的职工文化活动阵地。
五、建立健全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的管理体制
工人文化宫、职工文体活动中心等职工文化活动阵地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公益性与市场性相一致,实行管办分离、事企分开。严格划分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经营性企业的类别,解决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主业与经营性部门(企业)相互交叉,事业与企业混合管理的状况,其中公益性服务项目应免费开放。各级工会对承担公益性事业职能的部门与项目,应按照公益性事业管理、支持和保障其发展。对其他经营性部门或从主业分离出来的经营性项目,应通过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壮大实力、提高竞争力,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公益性事业发展。
六、培育职工文化人才队伍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快建设职工和工会文化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努力营造人人关心职工文化建设、人人参与职工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进一步促进职工文化事业发展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衔接,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为职工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和困难职工提供优惠便利、高质量的公共文化服务。